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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入世”后的权利与义务(1)

   按照中国“入世”谈判的原则,“入世”后,中国可以享受的权利与应尽的义务如下:

   一、应享受的权利

   (一)享有多边的、无条件的和稳定的最惠国待遇

   一九九四年关贸总协定第1条第1款规定:“一成员方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待遇、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成员方的相同产品。”目前中国只能通过双边贸易协定在某些国家获得最惠国待遇,而这种双边的最惠国待遇是非常不稳定的,容易遭到双边政治关系的影响。如美国虽与中国签订了互给最惠国待遇的双边协议,但根据其国内的《1974年贸易法》第402节规定,美国政府 每年审查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移民政策,根据该国移民政策的实施情况,决定是否对该国中止或延长最惠国待遇。一九八九年春夏之交那场政治风波以后,美国国会每年将是否延长对华最惠国待遇问题同人权、宗教、留学生政策、贸易逆差、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挂钩,对中国进行政治要胁。尽管克林顿政府从一九九四年起宣布将对华最惠国待遇问题与人权问题脱钩,但仍未从根本上改变对中国最惠国待遇一年一审的制度。可见这种双边最惠国待遇是不稳定的,而且是歧视性的、不平等的。由于中国尚未“入世”,因此无法通过世贸组织多边争端解决程序来解决贸易纠纷。一旦中国“入世”,美国再在最惠国待遇问题上发难就不仅仅是双边问题,而是破坏多边贸易体制的问题。“入世”后,中国可以在所有的一百三十多个成员方享受多边的、无条件的、稳定的最惠国待遇,这将使中国产品在最大范围内享受有利的竞争条件,从而促进出口的发展。

   (二)享有“普惠制”待遇及其他给予发展中国家的特殊照顾

   “普惠制”又称“普遍优惠制”,是根据关贸总协定的第四部分、东京回合的“授权条款”以及“乌拉圭回合”有关规则对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所给予的单方面减免关税的特殊优惠待遇。目前世界上有二十七个给惠国,中国已从二十一个国家中获得了普惠制待遇,“入世”将使中国在更大范围内和更大程度上享受到这些优惠。如一些给惠国给中国商品的受惠程度较低,而最大的给惠国美国称按其国内法,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必须同时成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关贸总协定缔约方,方能给予普惠制待遇,所以依理也应在中国“入世”后给予中国普惠制待遇。给予中国出口的制成品半制成品普惠制待遇,对中国扩大出口、提高出口效益都有一定好处。除普惠制这种最重要的优惠外,在世贸组织实施管理的多边协议中都规定了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某些特殊优惠,这些优惠是单方面给予的,发展中国家无 作出对等的回报。如一九九四年关贸总协定附件九关于第36条的规定,在减让税率方面“不应当期望发展中的成员方在贸易谈判过程中作出与他们各自的发展、财政和贸易方面的需要相抵触的贡献”。在新的世贸组织各条协议中也都规定了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优惠。

   (三)充分利用争端解决机制

   随著中国对外开放程度的扩大,各种经济贸易上的纠纷也会逐渐增多。在双边贸易中,发达国家往往利用国内的、单边主义的、甚至过时的法律条款对中国实行歧视待遇,如美国、欧盟、澳大利亚等均以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为理由,在反倾销案的处理中专横地以他们主观选定的“类比国”价格或生产成本作为测算中国出口产品倾销率的依据,而完全无视中国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业已基本完成这一事实,这种歧视性待遇,使我国劳动密集型产品成本低廉的优势得不到应有的发挥,阻碍了出口的发展。目前这类问题只能通过双边谈判来解决而不能诉诸比较公正的、多边的贸易争端解决程序。一旦中国“入世”,就可以通过世贸组织特设的贸易争端解决机构和程序,比较公平地解决贸易争端,维护中国的贸易利益。

   (四)获得在多边贸易体制中“参政议政”的权利

   世贸组织是“经济联合国”,目前中国在这一组织中以观察员身份参加,只有表态权,没有表决权。在“入世”后,中国可以参与各个议题的谈判和贸易规则的制定,充分表达中国的要求和关切,有利于维护中国在世界贸易中的地位和合法权益,并在建立和维护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此外,还能利用世贸组织的讲台,宣传中国改革开放政策,积极发展和世界各国的经济合作、贸易和技术交流;还将得到世贸组织汇集的世界各国经济贸易的信息资料。此外,还可利用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享有采取例外与保 措施的权利。

   二、应尽的义务

   (一)削减关税

   一九九四年关贸总协定第二十八条附加第一款规定:各成员方“在互惠互利基础上进行谈判,以大幅度降低关税和进出口其他费用的一般水平,特别是降低那些使少量进口都受阻碍的高关税”,目前发达成员方的加权平均进口税已从四十五年前的百分之四十下降到百分之三点八左右,发展中成员方也下降到百分之十一左右。而中国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平均税率仍高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所以,中国“入世”的首要义务就是要逐步将中国关税加权平均水平降到关贸总协定要求的发展中国家水平,并将最高关税一般地约束在百分之十五以下,这将使中国许多产业更直接地面临国外产品的竞争,同时国家财政收入有可能会相应减少,但最终可使广大国内消费者受益。

   (二)逐步取消非关税措施

   一九九四年关贸总协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得设立或维持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缔约方 土的产品的输入,或向其他缔约方 土输出或销售出口产品。从而为实现自由贸易创造条件。自一九四七年关贸总协定成立以来,由于进口关税一再降低,各缔约方转向求助各种非关税壁垒来达到保护贸易的目的,据估计,当今世界各国的非关税措施已从六十年代的八百种增加到目前的二千多种,一九四七年关贸总协定的谈判也主要从关税措施转移到非关税措施。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对各种非关税壁垒规定了维持现状和逐步回退的原则,在谈判结果中要求各参加方拿出基本取消的时间表。中国本来是实行贸易管制的国家,当然除关税外,也存在种种非关税措施,因此在复关和入世谈判中主要议题之一就是要求中国削减如进口许可证、配额以及外汇管制、技术检验标准等非关税措施,作为入世费。这些非关税措施和关税一起被纳入市场准入的谈判,在市场准入的谈判中达成的任何协议都将按世贸组织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同等给予一切成员方。 (http://www.sina.com.cn 文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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